近日,山東省威海市審計局采取四項措施,進一步規范審計執法行為,強化質量控制。
規范審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規定審計機關為處罰主體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針對涉及違反《審計法》等行為進行處罰的10個條款,細分了33種情節級次,制定了便于審計人員參照的處理處罰指導性標準。明確了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開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四項原則和審計處罰的種類,對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處罰和從重處罰四種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對實施處罰時應遵循的規則和限制情形做了明確。
完善審計業務會議集體定案制度。進一步做好審計檢查權與處理處罰權相分離工作,明確規定所有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結果,都必須提交審計業務會議集體審定,未經集體審定,任何人員不得對審計事項做出定案處理。進一步明確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程序和審議重點,要求審計組如實整理起草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如實記錄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時涉及的問題、結論并說明理由,經審計法制機構審核后,報局長簽批。
實行審計處理處罰先例制度。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裁決作為先例,建立案例庫,作為同一時期對同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的先例,為今后提供借鑒和參考,進一步提升審計執法統一性,確保執法公正與效率。
落實審計處理處罰告知說明制度。審計業務會議如果做出與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不同特別是加重處理處罰的定案時,在正式下達審計決定之前,審計組需再次告知并說明理由。在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業務文書中,要清楚、完整地表述違法違規事實,明確引用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法規依據及其條款,如實說明減輕、從輕、從重或免予處理處罰的理由,并在審計決定書中明確告知其不服審計決定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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