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審計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落實“內抓機關管理、外抓審計紀律”,日前,福建省晉江市審計局下發了《加強審計紀律八項規定》。 《規定》明確: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和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及商業性的娛樂活動和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設備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和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等“八不準”規定。 《規定》對責任追究也作了細化。即將視違規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發現違反規定不查處、不報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科室負責人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違規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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