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審計結果的作用,江蘇省海安縣近日出臺了《海安縣委組織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運用于干部的考核、教育、監督中,并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被審計領導履行經濟責任評價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組織部門按照經濟責任評價等次對被審計人及時采取教育、考核、監督、獎懲及任免等相關組織措施。對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被評定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向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成其限期整改,被審計人及領導班子應嚴格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并在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縣委組織部和縣審計局。同時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檔案,作為干部日常監督內容之一。此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和轉化工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效果。(王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