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明確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規范責任交接行為,印發了《巴彥淖爾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崗位調整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試行辦法》,該辦法的出臺促使崗位調整的領導干部及時交接經濟事項,有效解決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 該辦法規定,巴彥淖爾市旗縣(區)黨政正職領導,市直各部門、單位(包括準處級單位)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在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職等離任事項前,辦理離任經濟責任交接手續;交接內容為任期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資產負債及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包括財政收支結余或赤字、預算外收支結余、專項資金收支結余及挪用專用資金(基金)、固定資產及庫存材料、各項基建工程及投資、各種債權、債務等7項內容;交接工作由組織部門牽頭,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派員監交,填寫《巴彥淖爾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崗位調整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書》,交接工作一般應在宣布領導干部任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等交接程序; 對不如實交接隱瞞事實的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等。 該辦法的實施,將從制度上界定前任和后任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完善干部監督和管理機制,讓領導干部“走得清楚,接得明白”,使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有章可循。(常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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