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自治區崇左市委辦公室印發《崇左市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試行)》,以規范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行為,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該辦法規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對象所作的審計評價結果在干部任用和監督管理中加以運用。一是審計結果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二是要把審計結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其中: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所在單位不能參加先進單位評選;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良好等次的,一般不提拔擔任重要崗位的領導職務;審計綜合評價為較差等次的,一般不提拔使用。三是對有以下情形的要實行提醒談話:審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由組織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實行提醒談話;審計綜合評價確定為一般等次的,由組織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和涉及問題的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實行提醒談話;審計綜合評價確定為較差等次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或政府分管領導對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和涉及問題的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實行提醒談話;連續兩次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給予局面書面誡免。四是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存在嚴重違紀問題的,由審計機關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黎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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