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對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監督、管理,促進村干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近日,新疆自治區博湖縣人民政府出臺《博湖縣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掇k法》明確規定審計對象為村(居)黨組織、村(居)委會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審計具體實施單位為縣農經局,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縣審計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范圍原則上為被審計人到任日起至離任日止,鄉(鎮)黨委、政府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財務管理混亂的村(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審計。
該辦法明確規定審計內容為:村(居)務公開執行情況;土地征用補償費及租賃承包費收支情況;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收支情況;優撫、救災、救濟和農村低保資金收支情況;國家專項扶持資金、移民安置費使用情況;興辦公益事業的收支情況;集體資產使用、管理、存量情況;干部工作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的財務情況;其他需要審計和群眾要求審計的問題。
該辦法還規定,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除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事項外,要向被審計單位或全體村(居)民公布。(甄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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