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審計局出臺《審計項目復審辦法(試行)》,規定由法制處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對業務處室已審計結束的項目進行復核審查。
在復審中,如發現審計組工作出現明顯失誤,包括違反程序、審計報告認定違紀違規問題的事實情節有重大差錯、被審計單位存有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能夠發現而未被發現和揭露的,以及經行政復議改變了審計結論、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則首先取消審計組長資格,再由局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按《鹽城市審計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逐項、逐級追究相應責任。
對聘用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事項,按照復審結果也將嚴肅處理。經復審后,核減率一審誤差超過2%、二審誤差超過1%,則審計結果視為不準確,除按協議扣減相應的審計費用外,審計機關將其從“聘用外部機構備選庫”中清除,二年內不得應聘參與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有違規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取消其參加所有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審計的聘請資格。
今年,該局將按照規定對全局10%的審計項目進行復審,并通過實踐進一步完善審計項目復審辦法,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提高審計質量。(宗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