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縣在管理使用抗災救災資金過程中,根據近年來的審計情況反映,積極采納建議,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抗災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并針對資金管理使用領域存在的問題出臺了《京山縣抗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有效遏止了抗災救災資金從源頭到發揮效益各環節中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
該辦法規定,抗災救災資金必須用于農業、水利、水產、交通、衛生、民政、農機、畜牧等各個方面因發生各類災害的救急、救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將上級財政補助安排的各類救災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和臨時追加的救災資金、上級有關部門對口支援用于某一特定項目的救災和扶持資金以及社會捐助的各類救災資金等納入資金的來源管理。
在資金的撥付時限與支付方式上辦法規定,經縣政府批準使用的抗災救災資金,在資金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相關職能部門將文件下達到有關單位,10個工作日內由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系統和銀行網絡支付系統直達相關單位和受災戶。在資金的監督管理上,對資金的使用原則和申報、審批與使用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由審計機關對抗災救災資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提前介入、適時跟蹤。要求審計、財政、監察部門密切配合,全程監管,確保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和使用到位,提高抗災救災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操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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