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紀委、組織部、監察局、人事局、財政局和審計局等六部門聯合出臺了《鹽城市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為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領導干部使用和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辦法》指出,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要信息應隨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分別依據不同的情況作出處理,并以適當的形式和范圍向社會公布;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重視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作用,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的依據之一;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干部個人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財政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促進企業領導人員依法經營和管理,保障國有資產良好運營等方面的作用。
《辦法》要求建立審計通報制度、審計結果綜合分析制度、審計結果問責制度、審計結果運用反饋制度、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檢查評估制度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機關每年將審計結果歸納總結,形成審計結果綜合報告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并針對領導干部權力使用監督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建議,完善相關制度。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每半年將各自運用審計結果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組織1至2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檢查,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發現問題的對策和辦法,進一步深化我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吳長銀 張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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