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政府投資績效,促進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于近期正式頒布實施《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審計程序、審計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界定,明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對使用社會捐贈(援助)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審要求等方面也予以了明確。
《實施細則》規定審計機關開展項目竣工決算、工程結算審計應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以及建設單位已按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決算書、工程結算書后方可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審計機關對外聘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成果進行復查及抽審;對涉及建設、施工、設計、監理、采購、社會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等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實施細則》要求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和授權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審計機關可以調整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各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尹春城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