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人大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中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形成人大監督與審計監督的合力,日前,江蘇省人大財經委制定并出臺了《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辦法》。
該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提交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結果的報告,同時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整改情況的材料,一并印發常委會審議。整改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查出問題已糾正情況,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尚未整改的事項、原因和擬采取的處理辦法,有關部門和單位采納審計建議以及建章立制情況,改善預算管理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情況等。
該辦法明確,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針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報告。
該辦法還提出,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效果,進行常委會組成人員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及有關審議意見適時向社會公開。人大常委會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后續整改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責成其限期改正。(程學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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