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發布的針對20個省、4172宗礦業權項目的審計公告,均提出礦業權評估準則存在的問題:“礦業權交易評估的相關準則彈性較大,評估方法、參數的選用缺乏剛性約束”,“從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情況看,現行評估準則選擇性操作空間大,有的評估機構借機按事先約定價格出具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卻無法追究其責任”。審計提出的這些問題,深刻揭示了礦業權評估市場秩序較為混亂、造成礦業權市場價格信號扭曲,干擾市場在礦產資源要素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發揮,影響國家礦產資源財產利益和礦業權人(企業)法人利益的問題。
與此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礦業權評估準則自2008年發布以來,隨著礦業權評估業務規模逐步擴大,評估業務類型不斷擴展,特別是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下,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和相關政策2014年以來進行了較大的修訂,特別是國務院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涉及礦業權評估利用相關專業報告要求的規范內容;國家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稅費制度全面進行改革;礦業權評估行業資質、資格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等,礦業權評估準則也暴露出與日益豐富的礦業權評估實踐不相符合,不能滿足評估實踐和管理實踐需要,不適應評估業務類型多元化的評估市場實際的問題。
礦業權評估工作的靈魂是社會公信;礦業權評估準則,涉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評估相關各方利益,礦業權評估師有責任維護社會公眾的信任,礦業權評估準則應當根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明確和調整礦業權評估師在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方面的義務。為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保證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在國土資源部的直接指導下,中國礦業權評估協會組織專家,對2008年~2010年發布施行的19項評估準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和完善。
修訂的重點主要有:第一,系統規范礦業權評估對象與范圍的確定、約定,以及出讓轉讓環節的對接。從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本身列明的礦種、范圍、面積等證載要素,對應的勘查階段和資源儲量(含類型和數量)三個方面要求界定清楚評估對象與范圍,提出“礦業權轉讓和礦業權出讓評估對象與范圍的銜接”,防止各種連續交易或資本運作中,各市場主體利用礦業權評估對象與范圍的模糊,通過評估環節尋求各自最大化利益,也防止礦業權評估人員利用礦業權評估對象與范圍的調整,主觀、客觀上成為利益輸送的專業幫手。第二,加強評估師利用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資料等專業報告的剛性約束。協會的主要思路是:利用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資料確定產品方案、生產能力、收益年限、固定資產投資、成本費用等評估參數,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順序”,特別強調收益法評估只能利用為申請登記編制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以避免通過不同的開發利用方案左右評估結論的現象發生。盡管這種思路可能違背了礦山設計領域的專業規律,也可能不符合礦山建設設計、生產經營實際,但至少“拉緊”了過多選擇的彈性,有利于改善礦業權評估行業公信力。第三,加強評估參數選擇的剛性約束。礦業權評估收益法評估,特別是探礦權收益法評估中,關于生產能力、產品價格、固定資產投資、各項成本費用等評估參數選擇,在不同次評估時的選擇差異,會得出差異大的評估結果,對礦業權評估行業公信力產生了重要影響,這是目前存在一個重要現象。我們認為,有很多原因導致了涉及國家收取礦業價款評估和有償取得后再次評估時得出不同的評估結論,礦業權評估準則規范內容是一個方面。鑒于此,我們對評估參數確定的基本方法提出了操作性更強、要求更明確、渠道更集中的總體思路。如,產品價格,提出了采用一定時段歷史實際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產品價格的方法,時段單位和長短的確定,按照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和歷史實際價格變化幅度選擇;如,生產能力、固定資產投資、各項成本費用,針對探礦權、擬建在建采礦權、生產礦山和改擴建采礦權的不同資料來源渠道和可利用性,提出更明確的確定思路;如,各種稅費參數,更加明確提出了稅費選擇原則和注意事項。(王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