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是我國現階段扶貧工作的基本方略。實現精準扶貧是一個超級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扶貧開發各參與方、扶貧對象進行良性互動、緊密協作、共同持續努力,需要從對象識別到扶貧項目和資金計劃、項目實施、監督考核和脫貧驗收全過程,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理念和要求進行設計和落實。其工作量之大、工作細致要求程度之高、需要突破的政策和體制性障礙之多、創新任務之繁重,在我國農村發展的歷史上可能是空前的。在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中,負責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監督的扶貧審計肩負著重要、特殊的使命,也面臨著多方面的嚴峻挑戰。
如何解決精準扶貧創新產生的“觸電”問題
全面實行精準扶貧,在我國扶貧開發歷史上是一個全新的嘗試,需要在扶貧理念、方式方法、監管等方面進行切合需要的諸多創新,需要也必然會產生不少與現行政策和規定相沖突、不一致的做法。而審計是根據已確定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標準,來履行其審計監督職能的。這就要求扶貧審計合理處理好審計標準和紀律的嚴肅性與問題處置的靈活性之間的關系,既要嚴肅處理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又要保護扶貧開發部門尤其是基層組織根據精準扶貧的需要開展扶貧創新的積極性。具體來說,在保證資金安全、全部扶貧資金真正用于扶貧活動和確保扶貧對象受益的前提下,根據結果導向的原則,支持各地根據需要調整資金使用、管理方式所進行的創新。在這方面,審計機關始終是態度堅決而明確的。審計署在主動公開的《關于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審計促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落實的意見》等多份文件中,要求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始終堅持客觀求實、鼓勵創新、推動改革,既不以新出臺的制度規定去衡量以前的老問題,也不生搬硬套或機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的舊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始終堅持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為定性判斷的標準,做到“三個區分”,把握好嚴格依法與實事求是的關系,客觀審慎做出結論和處理,推動建立完善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
如何解決資金績效審計中面臨的部門協作和信息缺失
對扶貧資金績效的全過程審計是扶貧審計保障實現精準扶貧的關鍵所在。而面向精準扶貧的扶貧資金績效審計,面臨著不同于常規審計工作的條件和要求。除了前述扶貧創新所產生的審計標準問題以外,在審計所依靠的信息和部門協作方面,也有其特殊性。監督審計扶貧資金使用是否精準的前提,是評估扶貧對象識別是否精準。而扶貧對象識別所需要的信息遠遠超出審計部門可能掌握的范圍,這就要求在審計過程中,既要利用審計部門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進行排除,又要與其他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和信息分享。
如何解決扶貧資金審計中發現的“蟻貪”處置面臨的法律、紀律不完善問題
精準扶貧使扶貧資金全方位下沉到村入戶,這也相應地增加了部分鄉村基層干部向扶貧資金伸手的可能,在少數地區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所謂的“蟻貪”。這些“蟻貪”們也許侵占的資金數額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人數較多、基層農民更容易親身接觸,因而影響有時甚至更大??墒遣簧?ldquo;蟻貪”涉案金額可能達不到刑法追責的低限,而且人數相對比較多,處理起來耗費的時間會比較多,這對扶貧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少挑戰。對此,除了需要完善有關的法律和紀律之外,鼓勵扶貧資金和項目計劃和效果的就地公開,更多地接受農民和社會的直接監督,可能是解決扶貧審計中發現的“蟻貪”處置面臨一些棘手難題的可選辦法。
如何解決扶貧審計面廣、點多、時長與審計力量不足之間的沖突
精準扶貧使扶貧審計不再局限于扶貧資金的管理部門,而是要深入到資金使用的12.8萬個貧困村、數千萬扶貧對象以及其他參與扶貧的眾多企業和單位。扶貧審計面廣、點多、耗時長的特點,與專業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日益凸顯。這要求審計部門在適當增加扶貧審計力量的同時,創新扶貧審計的方法。在開展常規定期審計的基礎上,加強重點審計和抽查審計,并逐步探索快速審計和委托社會專業力量開展審計的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履行扶貧審計在精準扶貧中所承擔的職責。(吳國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