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審計長向全國人大做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近日,審計署發布了水污染防治項目審計結果,其中反映有9個省納入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劃的1684個水污染防治項目未得到財政資金支持(占規劃項目數的44%),有7個省獲得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補助的2135個項目不屬于規劃實施范圍,相當于規劃安排這7個省項目數的63%。這看似一個預算分配的問題,其實折射出我國在環保等社會事業領域專項規劃多年未解決的問題:規劃如何真正落地。對應著每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幾乎每個領域都有一個專項規劃,比如水污染防治規劃。各個規劃林林總總,不可謂不多,但真正達到規劃目標、完全執行到位的可能不多。究其原因,主要為:
一、對規劃的理解和重視不夠。所謂規劃,顧名思義,即為規治、謀劃,是指個人或組織制定的比較全面、長遠的發展規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基本型問題的思考和考量,設計出來的整套行動方案。從法律的角度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屬于國家水污染防治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但這樣的認知,也許只停留在負責起草規劃的環保部門,而其他涉及水污染防治資金安排等工作的相關部門可能從本部門的角度并未把規劃看得那么重要。沒有各有關部門真正重視規劃的重大意義,“一張藍圖”便無法繪制到底了。
二、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有待提高。從規劃期間看,目前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規劃期間一致,只限于五年。但環保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僅用五年便規劃一個目標似乎有些急功近利,頻繁的調整規劃目標也不利于工作開展。英國的泰晤士河治理從1858年開始,用了150多年環境質量才達到今天的水平。水污染治理的一個規劃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從規劃內容看,目前我們的規劃不單單是一個專業規劃,由于其中涉及了水污染防治項目,承載著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索取資金的寄托,納入規劃的項目獲得中央資金支持的可能性就大一些,這造成了規劃的重點放在了建設項目的數量分布方面,很多過細、過散的項目也納入了規劃,使得規劃統領、抓總的作用被弱化,規劃的科學性、針對性有待提高。
三、規劃的執行缺乏合力和中期調整機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及監督實施一般由環保部門負責,相關資金安排由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由于部門間協調、溝通不充分,使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未納入規劃,而納入規劃的項目得不到財政資金支持的情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分配沒有完全依據《規劃》確定的重點和方向,長期以來形成的“管資金不管專業、管專業不管資金”的局面,使得資金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沒有真正做到協調、協同,影響《規劃》作用發揮。規劃在執行過程中還缺乏動態調整機制,應該有中期評估制度,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規劃目標或規劃項目,而目前規劃執行沒有相關制度安排。
為了使水污染防治規劃“一張藍圖繪到底”。建議有關部門應結合“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突出規劃的統領、抓總作用,重點聚焦宏觀性目標、措施,加強與國土空間、水功能區劃等其他規劃相銜接;專項資金分配的方向和重點要與“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相銜接。同時,應引入公眾和輿論參與機制,規劃制定應征求公眾意見,規劃執行應讓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并對規劃執行進行中期評估,建立健全規劃執行的動態調整機制。(耿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