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于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
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反腐敗力量分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照黨章黨規對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審查,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察,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反腐敗職能既分別行使,又交叉重疊,沒有形成合力。同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既行使偵查權,又行使批捕、起訴等權力,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應當看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組建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即監察委員會,就是將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工作力量整合起來,把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我們相信,通過制定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必將能夠攥指成拳形成反腐合力,確保反腐敗斗爭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行穩致遠。(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