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審計機關從2015年起,開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通過不斷擴大試點和總結經驗,到2018年建立起經常性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這是落實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理念,適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國家在生態文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方面的又一項制度創新,是國家審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舉措。
一、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具有重要意義
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發布后,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辦國辦發布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這次又發布了《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這些措施的密集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相統一的堅強決心。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建立完善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制度的具體內容,具有重要意義。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有利于自然資源資產集約節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可以及時發現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影響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風險隱患,通過促進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整改,推動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不斷改進和生態環境保護。另一方面,作為一項經常性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離任時由審計機關對其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審查和評價其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算算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賬”,客觀上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恪盡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起到了提醒約束領導干部、促進其守法守紀和守規盡責的作用。這無疑有利于強化黨政領導干部提高節約開發利用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
二、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地做好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工作
《試點方案》為最近兩三年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做出了切合實際的部署安排,明確了試點的目標、試點對象、試點重點內容、試點行動步驟。這些安排符合當前我國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要求,也符合當前審計機關審計資源的實際狀況,既抓住了當前的主要矛盾,也切實可操作。例如,《試點方案》明確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基本原則,特別指出“重在責任”,即重點關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這事實上明確了這項審計的突出特點;《試點方案》明確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所涉及的重點領域包括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大氣污染防治等,這些都是近年來審計機關不同程度開展過專項審計的領域,審計機關以往對于這些領域開展的專項審計實踐,為審計試點積累了經驗,做了技術方法上的準備;《試點方案》還要求,在審計組織方式上可以與目前審計機關普遍開展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資源環境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等相結合;另外,首批審計試點選擇的幾個地區與國家統計局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選擇的地區相一致,這一安排體現了改革措施部署上的整體協調性。審計機關應該準確理解《試點方案》要求,按照部署,通過試點、總結、推廣,循序漸進地開展好審計試點工作,努力實現2018年形成經常性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的試點目標。
審計機關在試點過程中應注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于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問題的復雜性,審計機關普遍缺乏對于該領域的可資借鑒的成熟經驗,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加速轉型過程中相關制度和規定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試點過程中很可能會遇到一些審計判斷、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等方面標準不明確、難以把握的問題。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在試點審計過程中加強研究和細致考慮,以盡量科學地確定收集相關證據證明的方法,科學客觀地衡量審計事項。審計機關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既大膽嘗試,又保持審慎,在執行具體審計項目中多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抓住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這一關鍵,以督促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為目的,確保審計實施過程尊重事實、審計結論可靠客觀有說服力。認真完成好每一個試點審計項目,是確保審計試點工作目標順利實現的關鍵。
三、做好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經驗總結工作
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目的是為探索實行經常性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積累實踐經驗和奠定實踐基礎。及時分析總結審計試點過程中碰到的問題和積累成功經驗,探索規范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措施辦法和重點,對于審計試點后形成科學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十分重要。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中應重點在以下六個方面摸索經驗和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一是具體審計目標,都包括哪些具體方面;二是審計重點和審計內容,特別是結合領導干部的崗位層次、各地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和資源環境保護工作重點,確定不同層次不同區域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點內容;三是審計評價標準,包括審計評價標準來源、主要指標等;四是審計證據收集,包括審計證據的主要表現形式,收集審計證據的方法和如何保證審計證據的質量;五是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包括借鑒以往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經驗,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基本模式,針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界定方法;六是審計結果利用,包括審計結果報告機制、在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中利用審計結果的機制等。
總之,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是國家審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舉措,意義重大。各級政府和審計機關有責任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這一部署,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不折不扣地開展好審計試點工作,為推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劉力云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副所長、中國審計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