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現在中央印發的《關于完善審計制度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又專門就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提出了指導意見,這是強化國家審計機關審計隊伍建設、提升審計能力和水平,進而提高審計質量,更好地發揮審計作用的重要舉措。
一、審計職業化的必要性
審計職業化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專門的知識結構,掌握特殊的技能方法,能夠獨立的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特征。審計職業化建設的重點是審計的專業化建設。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的必要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審計職業化建設是審計專業化特征的內在要求。審計一產生就無不與會計密切相關,以致早期人們認為審計就是查賬。由于會計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特征,從而要求查賬的審計也必須至少熟練掌握整個會計技術。不僅如此,會計發展到今天,由于會計所反映的事項越來越復雜多變,盡管制定了會計準則作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依據,但仍然要求會計人員在反映會計事項時必須進行職業判斷,使得會計的技術性特征進一步強化。這就要求審計在進行查賬時不是簡單的重復會計過程,而是要在會計進行職業判斷的基礎上進行再判斷。顯然審計的專業化水平必須要高于會計的專業化水平,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二)審計職業化建設是審計職能不斷擴大的進一步要求。在審計的歷史變遷過程中,審計的職能不斷擴大,經歷了合規合法性審計向財務報表鑒證審計的發展,以及財務報表鑒證審計向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審計機關所進行的審計也經歷了類似的發展過程,世界各發達國家都無不把績效審計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重點。隨著審計職能的擴展,審計的技術方法也在不斷創新,從詳細審計開始相繼產生了抽樣審計、制度導向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績效審計的方法更是適應審計內容的特征而層出不窮。在我國推行國家審計制度三十多年來,國家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審計的職能日益擴大,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在審計全覆蓋的國家審計任務下,要求在一定周期內國家審計機關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源的部門和單位以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領導人員履行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既要審查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又要監督其行為的合規合法性,更要評價其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既要監督宏觀經濟政策的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也要監督微觀主體的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有這一切都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別是在進行政府績效審計和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審計中,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就不能僅僅局限于查賬,而是要根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品類和國有企業經營屬性的不同形成相應的專業能力結構。只有這樣,審計人員才能適應新的審計任務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
(三)審計職業化建設是確保審計獨立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審計的根本屬性就是獨立性,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都必須獨立的履行審計職責以確保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審計的獨立性表現在組織上、經濟上和工作過程上的獨立性,通過這些方面的獨立性以最終保證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始終保持客觀公正的狀態。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必須要建立審計人員的職業保障制度包括:組織保障、經濟保障和專業能力保障。組織保障,一方面要保證中央和地方審計機關能夠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力,各級政府要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另一方面對審計人員必須采用職業化管理模式,形成審計人員的專業晉升通道,即專業技術職務序列,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計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組織上的獨立性并形成相對獨立的職業生涯路徑。經濟保障要求適應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序列形成相應的薪酬水平,審計人員的基本薪酬水平的高低對于審計人員以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審計業務有著重要的影響。專業能力保障是指審計人員只有具備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才能為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提供專業前提,當審計人員不滿足這種專業勝任能力時,就可能導致不能有效履行審計責任,當然審計結論就不可能有客觀公正可言??梢?,審計職業化建設對保證審計的獨立性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審計職業化的路徑
盡管審計職業化建設對于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證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就我國現實而言,審計的職業化進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審計機關公務員中審計人員、綜合管理人員都是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沒有單獨設定審計人員的專業資格標準,兩者職責不明、權責不分,所引進的審計人員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可以有效地履行審計職責的審計力量明顯不足,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進行了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將審計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提拔與晉升、權利與義務、任職條件、準入資格和處罰與退出都納入到了相關法律法規中。在我國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就是要結合審計職業的專業特征,建立適應審計監督需要的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實現審計專業技術類職位和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分開,建立完整的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完善審計人員的選任機制、問責機制和職業保障機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主要路徑如下:
(一)設立審計專業技術類職位,形成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務員可以分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由于審計監督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特征,必須要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的人才才能履行審計職責,所以必須要在國家審計機關設立專門的專業技術類職位并保持這種職位的相對獨立性。在單獨設立這種專業技術類職位的基礎上應形成相應的職務序列,通過這種職務序列的等級制度和晉升機制形成對審計人員的激勵體系。
(二)建立審計人員的準入、晉升、培訓和降級與退出制度,形成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的保證體系。在實行審計專業技術類職位和綜合管理類職位分開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審計工作的運行規律和審計監督的需要對審計專業技術類職位進行資格條件管理。首先,要確定審計人員的準入資格條件,并按照這一資格條件建立相應的準入考試制度,在考試合格的基礎上再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其次,要建立審計人員的職務晉升制度,就是要根據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的等級分類制定相應的晉級標準。晉級標準包括考試標準和實際的審計執業能力標準,凡晉必考,凡晉也必須要有執業業績。再次,要建立審計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一方面,根據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的等級標準,建立與這種等級標準相適應的培訓體系;另一方面,要根據審計工作和審計監督新的需要和新的任務建立相應的培訓體系。培訓體系不僅要包括理論培訓,也必須要包括實踐培訓。所培訓的內容必須要納入相應的職務序列的等級標準及晉升考試之中。最后,要建立審計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問責制度,在制定了審計人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等級標準的基礎上,必須嚴格按照每一等級的標準對審計人員進行嚴格的考核問責,凡是沒有達到同一等級標準的必須要降為下一級;凡是不符合審計人員的準入標準以及在審計執業過程中出現過重大責任事故而不適合于繼續從事審計工作的必須予以退出并受到相應的處罰。
(三)建立主審負責制下的審計項目管理體系,實現審計項目管理的職業化。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不僅涉及審計人員的職業化,也包括審計業務管理的職業化。審計業務都以審計項目的形式而展開,實現審計業務管理的職業化就是要實現審計項目管理的職業化。審計項目的管理不能采取行政負責制,而是要采取主審負責制,主審必須具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審計機關還必須根據審計項目的大小和復雜程度對主審提出分級要求,以確保主審的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夠保證審計項目的順利實施。
(四)建立審計職業保障制度,維護審計人員的職業利益,保障審計人員正常進行審計監督。職業保障制度既是審計職業化建設的內容,又有助于保證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是由職業權力保障、職業身份保障、職業收入保障、職業教育保障和職業安全保障等構成。職業權力保障就是審計人員具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的權力,任何相關主體都不得對審計人員的監督活動施加不利影響而改變審計人員的獨立判斷,審計人員有權規避和拒絕這種影響;職業身份保障就是非因審計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審計人員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罰;職業收入保障是指審計人員應有與其職業及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穩定收入和生活保障,以實現審計人員在經濟上的獨立性;職業教育保障要求為審計人員提供持續不斷的后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并提供相應的經費。通過職業教育保障要保證審計人員不會由于必要的教育培訓不到位而使其專業勝任能力不符合相關要求;職業安全保障就是要為審計人員提供正常履職所需要的安全環境,不會因為正常履職而受到打擊、報復、傷害等安全威脅。審計人員只有得到了這些職業保障才能真正獨立地運用其專業能力,有效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工商管理類學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委員,商務部內貿專家,中國商業經濟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會計學副會長,中國審計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財政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成本研究會理事,中國內部審計學會理事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