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公開頒發的《審計署關于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審政研發〔2016〕20號)明確提出為了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要堅持依法文明審計。對所有的國家審計機關和全體國家審計人員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國家審計工作必須依法,依法審計是國家審計的生命線。
國家審計是對涉及到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使用公權力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法律監督行為,是國家財經監督公權力行使的集中體現。
法律是人民主權國家人民授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公開授權書,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國家審計是代表國家行使財經公權力監督的具體體現,必須以法律的明確授權為依據。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法律總是是表現出某種滯后。在國家審計領域,最近十多年,國家審計事業的飛速發展使得審計法律制度大大落后于國家審計實踐,以至于出現了悖論:國家審計事業離黨和人民的要求越近,出現不符合審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所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我國國家審計法律制度的完善明確提出四個方面的要求。
2015年12月8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和《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審計法修改和國家審計法律制度完善的框架。
為了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必須抓緊對《憲法》有關國家審計制度的條文和《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
第二,必須文明審計。這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國家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的道德要求。
調整我國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最主要的社會規范有兩種,一是法律規范,二是道德規范。道德規范作為以善惡評價方式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是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并最終通過人們內心信念發揮作用的。也就是說法律規范外化于行,道德規范內化于心。
在國家審計工作中,文明審計實際上就是將國家機關應該遵守的道德規范通過國家審計人員在具體審計工作中體現出來,展現文明執法、文明監督的表率形象。為此審計署曾經專門發布過《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15條,這也是國家審計人員在國家審計中所必須遵循的準則。
第三,國家審計工作必須講紀律。
20號文件明確要求國家審計機關和國家審計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嚴格執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既要無私無畏、敢于碰硬、勇于擔當,又要謙虛謹慎、審慎客觀、文明規范。
審計署20號文是審計署對自身和所有的國家審計機關和全體國家審計人員的嚴格要求,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和《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具體體現,是國家審計機關崇高責任感、使命感、擔當意識和對自己嚴格要求的體現,值得我們認真學習。(程乃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