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常態的出現和發展,審計如何更好地服務國家治理?近日,審計署印發《關于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對國家審計機關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服務國家治理“新常態”做出了指引和動員。
《意見》明確要求新常態審計要以“能力為重點”,從這個角度來看,《意見》是一份審計能力建設的動員令、宣言書。
這是201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2015年《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之后,又一份指出要強調審計能力建設的文件,對于建設新常態審計能力,推動特色審計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現就審計能力的內涵、建設路徑等談點粗淺認識。
一、理解審計能力的內涵與建議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審計的轉型升級和快速發展、審計環境的發展變化等對審計能力提出更新、更高要求。提升國家審計能力是關系國家審計發揮國家治理基石地位和重要保障作用的關鍵影響因素。國家審計能力是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能力,內容廣泛,一般包括:
1.審計監督服務能力。從服務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審計能力包括監督制約權力、懲治腐敗、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信任、促進被審計單位公共管理績效持續改進、風險揭示與預警、洞悉問題與預測分析的能力等。
2.審計管理能力。從根本上說,審計管理能力就是提高審計組織效率的能力,包括對審計發展的統籌謀劃、審計人財物資源的調配整合、審計工作組織與審計技術方法應用、審計風險和審計治理控制的能力等。
3.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包括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和審計技能等專業技能,溝通協調、思維、學習等行動能力,以及審計人員應當持有的價值觀和職業操守等職業道德。
一方面,國家審計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內容,國家審計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構成和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國家審計是通過提供監督服務,促進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國家審計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二、建設新常態審計能力,推動特色國家審計發展
新常態是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范疇。新常態下應當具有哪些審計能力?筆者認為,《意見》對此做出了很好的詮釋。新常態下的審計能力概括說來就是認識、適應、引領新常態的審計能力。具體來說,審計人員要具有認識新常態的學習、思維能力;要具有適應新常態的審計組織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要具有引領新常態的審慎分析判斷能力、“立行立改”的行動能力等。
審計能力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從審計管理體制、審計工作機制、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審計組織管理模式、審計技術方法等方面協調推進。2014年國務院《意見》從審計隊伍建設、審計方式創新、審計信息化、審計力量和經費等四個方面對提升審計能力做出明確要求。
2015年中辦國辦《框架意見》中的八項任務的落實完成都與審計能力建設息息相關。如審計能力建設的落腳點是“實行審計全覆蓋”,與這份文件一起系統地勾勒了審計能力建設的途徑與措施,是當前建設審計能力的重要依據和要求。
現時期國家審計能力建設和提升的一個重點工作是提升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一方面,要通過構建學習型的職業文化、職業意識,調動審計人員的學習意識和自覺,另一方面,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模式,如學院模式、客戶模式等模式,完善的職業培訓體系,不斷更新審計人員專業知識能力體系,提升審計人員依法履職水平和能力。
當然,國家審計能力的構成及其分級、審計能力評價體系,能力建設策略等問題仍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戚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