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審計署對遼、魯、川、甘、青、新6省的礦業權及相關資金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抽查率為5.7%,問題率為22.7%。多年來,國土資源部一直致力于國土資源系統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案件。2015年開展了礦產資源領域專項整治行動和“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但是,這次審計仍然發現不少的問題,不得不令人反思其深層次原因。
經濟社會轉型、體制機制障礙和傳統路徑依賴是涉礦領域問題頻發的三大誘因。面對全球市場化浪潮的沖擊,我國資源管理體制呈現諸多的不適應。申請在先出現水土不服,權力插手資源配置,礦業權價款(異化)成為地方政府“經營礦業權”的主要手段。市場競爭不充分、有償使用不到位、制度體系不完善,成為系統內干部落馬的“絆馬索”。面對資本瘋狂地追逐礦業暴利,政府部門的規制顯得相對薄弱。政策碎片化、管理運動化、行政公司化(招商引資、財政創收),形成我國資源管理的亞健康狀態。面對礦業發展“黃金十年”機遇期,地勘單位跨界經營,左右逢源,整體上放慢了企業化步伐,有的甚至退回了事業體制。十年間,既沒有解決找礦成果和單位收入掛鉤的關鍵性問題,也沒有修訂符合勘查規律、關乎地質隊伍生存發展的地勘會計制度,最終造成了今天“動輒得咎”的被動局面。
針對審計問題,目前各省正在進行認真整改,有的已經整改到位。圍繞深化改革,國土資源部正在擬定礦業權出讓改革方案。主要設計思路有五:一是大幅度調整和下放審批權限。國家不再按礦床規模大小劃分審批權限,除了負責少數礦種的礦業權審批之外,其他一律下放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二是礦業權出讓原則上一律實行市場化出讓。競爭性出讓,以拍賣、掛牌方式為主,特殊情形采用招標方式;按照“競爭性出讓是常態,協議出讓是例外”的原則,從嚴從緊控制協議出讓。三是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從礦業權出讓、勘查\開采區塊占用和礦產資源開采三個環節入手完善國家所有者權益。四是建立礦業權出讓基準價制度。比照同一地區市場出讓價格,制定協議出讓基準價格,縮小或消除競爭性出讓和協議出讓的巨大利潤空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五是完善礦業權出讓監管制度。進行礦業權審批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探索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審批,將礦業權出讓競爭性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善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功能,全面實行痕跡管理,對各地的礦業權審批開展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行為。(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