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昌鑾)昨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秾嵤┘殑t》首次明確建立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重點審計對象包括重點地區、掌握資源量大的重點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等。 此前,中辦和國辦曾于2010年10月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但在《規定》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對部分條文理解不統一、不一致,操作不規范等問題,因此,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制定了《實施細則》。
地方債、生態環境保護列入審計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介紹,此次《實施細則》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例如,審計對象方面,細化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對象范圍;在審計內容方面,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
組織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名單
據了解,經濟責任審計采取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方式,每年由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審計機關報請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安排實施。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前移監督關口,不斷增加任中審計的比重,即對在任的領導干部進行審計,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免疫系統”功能,避免“秋后算賬”。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組織方式。
逐步建立輪審制度
據介紹,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在制定審計計劃時,考慮到審計資源和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的需要,往往根據審計對象的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掌握資源(資產、資金)大小等因素,加強對重點地區以及經濟活動復雜、資源(資產、資金)量大的重點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等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在突出對上述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干部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輪審制度,即對上述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細則將這一經驗和做法總結固化下來,并將其明確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制度。
《實施細則》還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告等制度。
名詞解釋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其審計對象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
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他人員共258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