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國企審計上存在的審計監督不力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難以被及時查處,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石愛中提交提案建議,盡快完善對國有企業的經常性審計制度,努力實現國企審計監督全覆蓋。
石愛中在提案中還特別指出,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配套,對國有企業境外(不含香港、澳門)機構和投資從未審計過,境外國有資產處于監督真空。
提案稱,目前審計力量嚴重不足與監督資源分散、監督缺位與重復監督并存的矛盾十分突出,建議將國企監事會等有監督職能的部門與審計署整合,形成監督合力。
石愛中認為,當前在國企審計中存在的首要突出問題是,審計力量不足,沒有實現對國有企業審計監督的全覆蓋。
來自審計署的數據顯示,審計署受一些部門的規章和要求的制約,只能對企業領導人員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進行審計,2008年以來僅對國資委和財政部監管的118戶中央企業中的57戶進行過審計,對中央部委所屬的94家企業基本上從未進行過審計。
由于審計力量嚴重不足,即使對企業領導人員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也只能大體5年審計1次,且主要審計企業本級,重點抽查少數二、三級單位或反映十分突出的事項。
提案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特別是在企業重組改制、投資并購、招投標、物資采購等環節,有的管理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權力尋租十分嚴重。不僅提高了企業交易成本,而且降低了國民經濟發展效率與質量,扭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根據審計署平時掌握和調查研究了解到的情況,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最主要原因對國有企業監督的深度和力度不夠,導致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被發現和查處。
與審計力量不足并存的是監督資源分散且職能交叉重復?,F行體制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等都對企業進行監督,這些監督機構對內既有管理職能,又有監督職能;對外相互之間職能交叉重復,且與審計職能相同或相近。
石愛中認為,這種監督資源分散的狀況一方面加重了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由于各監督機構之間監督執法標準和力度不完全相同,有時甚至出現監督結論不一、各執一詞的現象,從而影響監督的權威性,損害政府公信力。
石愛中建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
首先是整合監督資源,按照中央關于“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的要求,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等監督資源與審計署整合,形成監督合力。
二是實行國有企業派出審計制度。監督資源整合后,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派出審計機構,負責對中央企業實施經常性審計,健全完善對國有企業的經常性審計制度,努力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