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5日電 據中央紀檢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日,審計署黨組結合實際,修訂了《中共審計署黨組派駐紀檢組長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和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審計署黨組于2007年向18個特派辦派駐紀檢組長,2008年向中國審計報社和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派駐紀檢組長。近幾年來,派駐紀檢組長在加強監督方面發揮了較好作用。
新修訂的《規則》明確,派駐紀檢組長直接向審計署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監督職責:監督駐在單位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審計署黨組的決策部署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監督選人用人工作;監督審計權力行使;監督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監督駐在單位工程建設、財務管理、物品采購、資產管理大額資金使用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審計署的有關規定;監督制度建設。
派駐紀檢組長對駐在單位尤其是司處級干部易發、多發的問題要經常提醒;對駐在單位黨組(領導班子)及黨員干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予以警示;對駐在單位涉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工作重點要提出建議;對駐在單位的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審計署黨組報告。
派駐紀檢組長發生以下情形的要嚴肅追責:對駐在單位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予制止、不及時履行提醒職責的;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懶政、不作為,對駐在單位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該發現未發現的,或由于工作失職,造成駐在單位存在不正之風或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長期得不到發現和處理的;對重大事項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不及時向審計署黨組報告的;履行執紀問責職責不到位,自律不嚴,縱容違法違紀活動或自身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