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崔文苑)“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必將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產生十分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作為一名從事生態文明制度研究咨詢工作的學者,同時也是審計署的特約審計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谷樹忠,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感觸頗為深刻。
谷樹忠表示,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第一,我國自然資源國情并不樂觀。從總體上看,支撐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自然資源基礎并不雄厚。第二,我國持續30多年的傳統經濟發展方式已經嚴重削弱了我國并不雄厚的自然資源基礎。工業、農業的水耗、能耗、“地耗”等資源消耗水平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更與歐美日等發達國家有著較大差距。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削弱了生存和發展的水土資源基礎、環境容量。第三,保護和管護好自然資源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生態文明建設至少包括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保育和空間優化等核心內容。保護和管護好自然資源基礎或自然資源資產,既可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和能量,同時也關聯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和空間優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
此外,自然資源保護的主要責任在各級黨委政府,關鍵在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無疑,自然資源保護是外部性行為,企業和家庭等也責無旁貸,但各級黨委政府應該在理念引導、規劃編制、項目組織、激勵獎勵、約束懲罰等方面率先垂范。
谷樹忠認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項理論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都很強的工作,尚有許多理論問題、方法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去認識、去研究、去解決。其一,什么是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資產與其他資產的異同、自然資源資產如何評估、領導干部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方面的職責是什么、如何判斷領導干部監管自然資源資產的履職情況,等等。其二是政策性很強。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很容易讓公眾聯想到審計依據是什么?僅僅是紀律要求,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由誰審計誰才既符合規定、規矩,又具備現實操作性?其三是敏感性很強。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審計的對象是領導干部,關系到對領導干部任期評價,進而關系到領導干部的升遷或降職等。“這些特點決定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要注重理論和方法建設、法律和政策依據準備、干部和組織制度調整等。”他說。
《方案》明確了因地制宜、重在責任、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谷樹忠認為這些原則是當下實事求是的明智之舉。
“我國地域遼闊,省情、市情、縣情千差萬別。各地在自然資源資產的類型、存量、流量、因素等方面往往有著明顯差異,各地自然資源資產關鍵問題亦有著差異。”谷樹忠進一步分析說,有的地方,如西北和華北地區水資源資產是最為關鍵的;有的地方,如華南、華東地區以耕地為核心的土地資源資產則是最為關鍵的。另外,各地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方面的基礎工作水平也有差異。“所有這些差異決定了試點必須因地制宜,在統一要求之下有所側重、有所突破。”他表示。
對于“重在責任”,他表示,要喚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問題的關注、敏感和責任,切實樹立起管護好自然資源資產也是重要政績的新理念。另外,也要分清楚試點組織機構和試點單位的職責,建立起指導和主導的試點工作關系。
“試點過程中要不斷去豐富和完善理論方法,建立和健全相關制度和規范,充實和提升相關的工作能力和手段。這些都決定了試點不能過快,要速度服從效果;也不能把審計的面鋪得太大,可先瞄準社會關注度高、數據基礎好、部門配合好的領域,率先突破,以點帶面,扎實推進。”他說。
“關于審計責任界定,確實是個難題。”谷樹忠說,一個地區的自然資源基礎及其變化是受多重因素的影響,既有人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既有任期內因素,亦有歷史因素;既有領導干部因素,也有普通干部群眾因素。在責任界定時,要決不放過一個“壞人”,決不能放過在自然資源資產管護方面無所作為的領導干部;但也決不可冤枉一個“好人”,決不能讓有所作為但歷史欠賬太多、難以在任期內顯著扭轉的好干部受到委曲。他認為,審計結果的運用是關系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是否“管用”的關鍵。審計結果不運用,就等于沒有審計。因而,必須與干部制度、特別是與干部考核和任免制度結合起來,尤其需要得到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大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