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審計署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審計署編制《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獲得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建議閱讀本《指南》。 一、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事項 (一)公開范圍。 審計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審計署職能及機構設置情況; 2.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3.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重要會議內容; 4.審計業務工作; 5.其他。 具體內容詳見審計署編制的《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審計署門戶網站上查閱。 (二)公開形式。 審計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審計署門戶網站(http:// wap.sanmani.com)為主要載體,不定期對外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等。 (三)公開時限。 凡屬于審計署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規定期限外,均將在信息產生或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對外公開。 二、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 (一)公開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審計署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審計署申請獲取,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審計署依申請提供信息時,只提供本部門保存的現有文件或材料,沒有義務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數據或作其他處理。 (二)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審計署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郵寄或當面等方式提出。申請包括下述要件:申請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電話及通訊地址等有效聯系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包括能夠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請信息與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用途相關的說明;獲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為方便填寫上述要件,提高工作效率,審計署編制了《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建議向審計署提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申請信息的內容事先填寫《申請表》?!渡暾埍怼房梢詮膶徲嬍痖T戶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向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書面或電話索取,還可以在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現場領取。紙質申請表復制有效。 向審計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一般可以通過下列渠道: 1.郵寄申請。申請人填好《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和說明資料,可采取郵寄方式發至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計署辦公廳,并在函件的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場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說明資料提出申請。 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三)受理機構。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審計署辦公廳。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金中都南街17號。郵政編碼:100073。辦公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聯系電話:010—50991404。
(四)申請處理。
1.初步審查。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對申請人的申請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查。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將被附注理由后及時退回,申請人可以在更改、補充完備申請要件后重新申請,重新申請不受退回次數的限制。 2.正式受理。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登記,能當場給予答復的,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包含數據電文形式)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告知申請人,但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復前需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 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審計署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特編制了《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見附件2)。 (五)收費標準。 根據《條例》規定,審計署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時,按照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收取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以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價格為準。 三、監督與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審計署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審計署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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