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長春辦制定規范審計信息管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促進審計成果利用,推動各項審計工作扎實和有序開展,日前,審計署駐長春特派辦根據審計署關于審計信息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本辦實際,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審計信息的報送形式、內容標準、編發要求、相關責任以及編發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明確審計信息報送的主要形式、內容標準和編寫要求。根據審計信息反映的內容不同,明確以《重要審計情況》和《審計簡報》兩種形式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業務信息,以《工作動態》形式報送綜合類信息。要求審計業務類信息要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基礎上,體現實效性,所反映的有關數據和情況必須經過審計查證。對《重要審計情況》所反映的重大問題或案件線索,要著重描述有關責任人情況、責任單位性質、問題發生時間、手法、情節等內容;對《審計簡報》所反映的典型性問題要側重闡述產生問題的機制原因,對傾向性問題要重點寫明問題的漸進變化情況,對普遍性問題要在闡明問題數量、金額和占比的基礎上揭示原因、提出建議。以《工作動態》形式報送的綜合類信息,要緊扣宣傳主題、突出工作特點、體現經驗成效。
《意見》進一步落實審計信息編發各環節的責任。提出信息主辦處室要對反映情況的事實、數字和定性的準確性、政策法規依據的適用性負責;法規處要對所反映問題的事實、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的準確性進行復核,并對所提出的審核意見負責。對與主辦處室存在重大分歧的有關問題,可提請辦主要負責人或提交辦審計業務會審定;辦公室要對編發信息的種類、內容標準、文稿編輯等內容負責。對事實不清、數字不準或邏輯不通的信息稿,商主辦處室進行修改,并做好督促信息主辦處室落實辦主要責任人在審核過程中提出修改意見,每月定期通報信息編發、采用情況等工作。分管辦公室、法規處和主辦處室的辦領導要分別對信息的文字表述、邏輯結構,反映問題的事實定性、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取證的準確性、充分性等負責。
《意見》進一步明確審計信息的編發時限和流程。提出主辦處室應在交辦時限內完成信息擬稿,法規處、辦公室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和核稿編輯。編發審計信息可采用紙質文件或電子報送并行的方式。同時,進一步明確業務類信息和綜合類信息的編發流程。(畢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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