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鄭州辦建立審理復核差錯警示機制
近日,審計署駐鄭州特派辦為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采取事前明確規范、事中不定期通報、通報結果與年度目標考核掛鉤等方式,建立審理、復核差錯警示機制。
一是事前明確規范。該辦先后制訂了《審計現場管理辦法》、《審計報告審核審定暫行辦法》、《審計項目質量考核辦法》、《審計信息復核管理辦法》、《審計過程控制操作規范》、《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情況審理工作試行辦法》等相關制度,對審計業務類文書的要素、要求、形成流程等進行了統一明確規范。
二是事中不定期通報。該辦針對審理、復核審計業務類文書中發現的各種問題進行總結、梳理歸類,印發《審計署鄭州特派辦關于2009年第1期審計文書復核審理情況的通報》,對復核審理中發現的事實表述不清、數字邏輯關系模糊、法律法規適用不當、定性不準確、證據不充分等問題在全辦進行了通報,既避免同一擬稿人重復出現同類老問題,也對其他人起到了提醒和警示作用。
三是通報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為使質量觀念真正深入人心、落于行動,在預防、警示的框架下,在復核、審理中發現仍重復出現已通報的同類問題,將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鄭州辦建立審理、復核差錯警示機制,有利于各業務處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全面提升審計質量水平。(吳廷春 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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