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綦江縣審計局從四個方面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為了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服務縣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綦江社會經濟發展大局,按照《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意見》、《重慶市審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綦江縣審計局結合全縣審計工作實際,制定了《綦江縣審計行政處罰裁量規范(試行)》,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水平。
《規范》從四個方面對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規定和制約:
一是制定審計裁量程序規定,對執法程序進行了規范,確保審計機關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審計處罰裁量權的證據,保障審計機關法制機構作出的處罰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是制定審計裁量規則,對“應當直接依法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和不應作出處罰的含義、適用條件和情節等作出解釋和規定,并對處罰予以幅度限制。
三是制定、細化自由量裁標準,按照違法違規行為人的違法違規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輕重程度將違法違規行為分為輕微、一般、較嚴重和嚴重四個等級,對不同違法違規等級設置處罰上限和下限,確定具體處罰標準,對違法違規行為人,也出臺了具體處罰操作程序和具體的處罰標準。
四是出臺審計裁量監督制度,對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審計處罰裁量權有關規定的行為,被審計對象均可向監察機關投訴、舉報。(趙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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