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泰審計局規范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交接事項
為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山東省新泰市審計局日前制定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規定,對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職領導干部的有關交接事項、手續等,作出了明確的規范和要求。
規定明確指出,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在離任領導干部與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財務人員同時參加,并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紀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局派人監證。移交必須填寫《新泰市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移交書》,認真辦理書面交接手續;交接時填報單位或離任人應作填報說明,接任人可以提出質疑,離任人應作出答疑,監交人可以發表意見。移交書經離任領導、接任領導和監證人員簽字,并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國資局備案。
交接手續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辦理。一般應在市委作出調離干部決定后立即辦理。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
同時,對未辦理交接的各種債務,在未查清款項內容真實性前,接任領導不得用公款支付。交接手續一經辦理,離任領導干部就無權再處理任職單位經濟事項。離任領導干部必須自覺主動地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交接手續,對無故拖延、隱瞞事實或不辦理交接手續的領導干部,要予以批評教育;經教育后仍拒不辦理交接手續,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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