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鹽都區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新辦法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委區政府制定了《鹽都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旨在進一步深化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該辦法規定了領導干部離任之前,須按照辦法規定,辦理書面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手續,交接事項主要包括:任期末資產負債情況;任期末尚未了結的基建工程情況;任期末正在或將要履行的有關合同、協議等情況;任期末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或正在處理但尚未了結的經濟糾紛或訴訟事項;學會、協會、工會等社會團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狀況;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共財物情況;其他需要說明和交接的經濟責任事項。離任的領導干部將填寫統一印制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表》,經移交、接收、監督三方簽字后作為劃分離任領導與接任領導經濟責任的界限依據。
該辦法的出臺,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的經濟責任,規范了交接程序,進一步加強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該辦法由區審計局具體執行。(宋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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