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委、區政府為充分運用審計結果,提高審計監督效能,正式出臺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過錯追究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問責的對象、原則、方式、程序,并率先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追究的量化標準。
辦法明確規定,審計發現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采取黨政紀處分: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年均發生金額10萬元以上的;年度濫發獎金福利超過規定標準20%的;以編制虛假預算、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10萬元以上的;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總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反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單項工程未招投標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甲供工程物資未實行政府采購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其他物資和服務未納入政府采購,年度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主觀原因致使投資決策失誤、決策執行存在嚴重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萬元以上的;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為他人提供擔?;驅⒐罱杞o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其他違反財經法規,情節嚴重的。
對于被審計單位違規金額在上述標準以下的、情節較輕的;擅自減免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或罰沒款;提供虛假資料推諉、拖延、拒絕審計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整改的;違反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等7種情形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予以誡勉或通報批評。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被告誡或通報批評達到兩次,不同職位被告誡或通報批評累計達到三次的,應給予黨政紀處分、免職或者引咎辭職處理。主管責任相對直接責任酌情降檔次處理。
此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發揮審計問責制在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追究的作用,發揮其教育警示和輿論導向功能,進一步提高椒江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意識和依法理財水平,促進廉政建設。(徐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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