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市出臺《鄉鎮政府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近日,江蘇省鎮江市審計局在充分調查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該市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鎮江市鄉鎮政府審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的出臺規范了該市鄉鎮政府審計工作,對于更好的發揮鄉鎮政府審計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鄉鎮經濟發展、加強廉政建設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暫行規定》要求各鄉鎮政府應依法設立審計機構,在鄉鎮長領導下,對本級政府機關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鄉鎮政府的授權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本級政府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鄉鎮政府審計機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本級政府的規章制度進行審計,在授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決定和審計評價。
《暫行規定》明確了鄉鎮政府審計的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和待遇以及經費保障等內容: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向本級政府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業務上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應當配備具有適應審計工作業務的專職審計人員2人以上和若干兼職審計人員,配備與本區域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審計辦公設備;鄉鎮政府審計機構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鄉鎮政府財政預算,由鄉鎮政府予以保證,鄉鎮政府審計人員應享有與國家審計人員同等的工作待遇。
《暫行規定》對鄉鎮政府審計職責和權限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鄉鎮審計機構按照鄉鎮政府的授權,對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對本級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對鄉鎮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各類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鄉鎮政府審計機構依據鄉鎮黨委、政府的授權,對鄉鎮黨政機關各部門、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行政村(居委會)負責人以及集體企業或集體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鄉鎮政府審計機構根據鄉鎮政府的指令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有權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鄉鎮政府審計機構經鄉鎮政府同意,可以協助其他機關或部門查辦經濟案件。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生產經營、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會計資料、運用計算機系統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的電子數據資料,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鄉鎮政府內都審計機構對審計中普遍存在的財政財務管理問題,應當向鄉鎮政府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此外,《暫行規定》還規定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在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經鄉鎮政府批準后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業知、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專業人員參與特殊項目的審計,所形成的結論性材料,作為審計證據。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鄉鎮政府匯報,必要時也可直接向上級審計機關請示匯報;鄉鎮政府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和其他資料的情況,及時向鄉鎮政府領導報告,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取證措施。(陳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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