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抓緊抓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力推進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更好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意見》指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是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重要環節,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有力抓手。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責任擔當,確保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意見》強調,要壓緊壓實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責任。各級政府推動整改,定期聽取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匯報,專題研究部署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及時指導督促整改事宜。各級人大監督整改,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聽取和審議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就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被審計單位主動整改,履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主體責任,把落實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制定整改計劃,列出整改清單,明確整改時限,逐項對賬銷號。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承擔起本行業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監督管理責任,及時指導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并牽頭研究解決行業共性問題,健全完善長效管理和追責機制,從根本上防范同類問題再次發生。審計機關跟蹤整改,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將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予以關注;審計報告送達后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跟蹤檢查,適時開展整改工作“回頭看”;對因外部環境改變造成審計提出的整改要求無法繼續執行或規定期限內無法執行到位的,由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請,經審計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終止執行或延期執行。
《意見》強調,要健全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報告機制,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法定整改期滿后向審計機關和本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書面報送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結果報告及必要的佐證材料;審計機關受省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督查機制,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等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審計單位拒不整改、屢審屢犯或有關部門推諉、拖延整改的事項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督查部門督促檢查內容,通過“審計+督查”的方式強化整改跟蹤檢查,推動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協作機制,審計機關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延伸審計發現問題整改鏈條,推動形成審計發現問題整改閉環管理,有效發揮監督整改合力。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公開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予以曝光;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被審計單位要向社會公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結果。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追責機制,對未按規定整改審計發現問題且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可以提請本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等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整改、拒不整改、虛假整改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和追責問責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把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作為被審計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考量,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政經費管理的重要參考;把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意見》要求,著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不折不扣抓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同時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落腳點放在推動完善制度、構建長效機制、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上來,從根本上解決系統性、普遍性及屢審屢犯問題。著力提高審計質量,既嚴肅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及時督促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又支持、促進改革發展中的積極探索與創新舉措,更好發揮審計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著力提升整改成效,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既要落實“當下改”的舉措,又要聚焦制度建設“空白點”、制度執行“薄弱點”和權力運行“風險點”,建立健全“長久立”機制。(安志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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