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列入地方性法規
《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十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并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自2016年中央批準江西作為首批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以來,江西省以試驗區建設為引領,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秶疑鷳B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明確指出,要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江西省先后出臺《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意見》,成立了以省長為組長、副省長為副組長,省政府辦、發改、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審計、林業、統計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此次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法律法規范疇,進一步彰顯了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指揮棒”作用。(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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