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出臺《廣東省高等學校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高等學校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高校校長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促進其廉政勤政,保證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加強高等學校校長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最近,廣東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省教育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高等學校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該辦法從審計的范圍、審計的內容、方法、評價和結果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對高校校長任職學校的校本部及該校長分管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校屬單位進行審計,必要時可延伸審計至學校管理的其他二、三級單位,包括校屬企業及學校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審計的內容:一是經濟管理職責履行情況;二是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與效果;三是財務工作情況;四是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五是收支管理情況;六是資產管理情況;七是重大經濟往來和遺留問題;八是該校長分管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校屬單位的有關情況;九是個人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審計的方法。高校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賬面審計與賬外審計調查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屆中審計與屆滿審計相結合。
審計評價。評價應當遵循任期經濟責任為主原則、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做到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一是評價被審計人財經工作績效。評價一般以任期內相關經濟責任目標實現情況,學校財力對教育事業發展的貢獻情況為依據;二是評價被審計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政策,以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結合其任職學校的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決策,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采用寫實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三是評價被審計人任職學校財經管理工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學校內部會計控制、內部管理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
審計結果的利用。審計結果的利用,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結果公開,審用結合;經濟責任過錯追究,違紀違法必究;獎懲結合,整改結合的原則。對于高校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高校校長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依據,并作為被審計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進入個人廉政檔案。審計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的形式公開,對于社會公眾關注的、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審計結果可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該辦法還對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辦法的制定對于加強高等學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高校加強經濟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保障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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